由于经常参与各类诉讼,接触不少当事人,最能看清人的内心世界。在法庭上,尤其在离婚诉讼中,更能了解当事人的三观,看清人的本性。
最近代理了一件离婚诉讼,我的委托人是离婚案的被告,他被同样是离异而再婚的妻子告上法庭。原告的诉请有四项:一、离婚;二、分割夫妻共有财产x万元;三、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;四、支付本案诉讼费。打开卷宗,我有点吃惊。他们再婚时间仅13个月。原告诉请理由为,结婚时丈夫承诺的钻戒没给,原告颈髓开刀时没有陪护,琐事一大堆。离婚案民事诉讼法有个规定,当事人只能一般授权给代理人,其他案子可以特别授权,共有十一项权利,包括当事人可以不出庭,律师握有撤诉权等。而一般授权仅有四项,双方当事人必须出庭。这个规定是十分正确的,因为在夫妇之间发生的许多事属于隐私,甚至连父母都不太清楚。为此,代理此类案子必须十分小心谨慎。通过多次沟通,获知男方大女方12岁,有个上大学的儿子。他年轻时曾到日本打拼多年,回国后在一家公司任职,有车有房有积蓄,人也长得挺帅。女方通过婚介认识我的当事人后,抓住不放,两人草率结婚。而女方如今50岁一直没有正当工作,过着典型的寄生生活,但又刻意追求物质满足,美容美甲,穿高挡时装,可以在手上戴10个戒子炫耀,这种做派在上海滩也算一绝。在结婚的13个月中,男方给了她10万生活费,她两次住院开刀的费用3万多全由男方支付,日常开销也由男方买单。在结婚一年多时间内,女方父母装修房子,费用60多万也由男方垫付。近来男方几百万投资陷入诉讼怪圈,一时难以自拔,加之男方届满60岁退休。至此,女方认为男方已无利用价值,因此决然提起离婚诉讼,也就不奇怪了。
接案后,我被告知,女方有强大的家庭背景。其舅舅曾在司法系统任高官,尤其在法院系统可以呼风唤雨。而她聘请律师通过市长夫人,大有来头,原告声称通过本次诉讼,一定要搞得我的当事人下不了台。我的当事人告知我,尽管你是资深律师,还得小心应对。我执业30年还是第一次遭到如此棘手的案子。但一看案子本身是件普通的离婚案,案情不复杂。又仔细看对方书写的诉状一点也不专业,离婚诉求一般不会提精神损失费的。根据《民法典》1091条规定,只有(一)重婚;(二)与他人同居;(三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(四)有其他重大过错,才可主张精神损失费。我从诉状中看不出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的依据,相反我的当事人倒提供了大量为女方贡献的证据。正式开庭时我方质问原告,你提精神赔偿依据何在?对方律师称依据上述法条的第四款即男方有重大过错。庭审时我方提供的大量证据证明,被告照顾妻子,还有她的父母。在我的被告当事人保存的微信中,有许多原告感谢被告的文字表述,还有女方父母赞许男方的表示,何来重大过错一说?法庭上双方交换证据质证时,原告居然抬出其舅舅以势压人,莫名其妙地提到认识前国务院总理等以势压人,法官马上加以阻止。经过激烈辩论,原告明显处于下风,法官见势中断庭审,启动调解程序。在法官的努力下,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:(—)双方离婚;(二)原告返还被告为其父母装修的费用15万元,在2025年7月31日支付完毕;(三)诉讼费由原告承担。该案终于审结。
事后,我劝告我的被告当事人,在婚姻问题上,必守三大要件:第一爱情是婚姻的灵魂,必须相互爰慕而走到一起。第二经济是家庭生活的基础,要有一定收入,才能维系家庭日常消费,最好还有点结蓄,以利家庭长期发展。第三,性爱是婚姻的润滑剂。
在现实生活中,原告物质女一味追逐金钱,这种婚姻最终导致双方感情被裂,家庭瓦解,这样的女子千万娶不得。这次诉讼给我们上了生动一课,选择对象时必须慎之又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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